徐州市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徐州市数学学会(Xuzhou Mathematical Society),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徐州市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为数学工作者与数学爱好者开展自由学术讨论以及数学教育的普及提高而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业务指导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开展数学教育普及与应用活动;
(三)组编出版数学书报刊物;
(四)举办数学培训班及讲习班、讨论会;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数学人才与成果,组织对数学成果的评奖活动;
(六)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以上
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
(2)取得数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与数学有关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数学教学、研究或管理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人士。
(二)团体会员条件: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开展数学教育、研究、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徐州市高等学校、高职院校、中学和小学等单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数学会成为会员,为有利于本市数学教育交流的广泛开展,接近上述条件的数学工作者可申请加入徐州市数学学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所在单位推荐或理事推荐,并经我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三)对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有优先参加权;
(四)对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有优先获得权;
(五)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培训、咨询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至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诀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政局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6日徐州市数学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事理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