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团委(学生组织)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7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委作为学院的重要学生组织,为了确保工作顺利地开展、加强团委的内部管理、提高团委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团委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和思想先进分子,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接受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团结广大青年学生以学习为中心,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新观念,敢于创造,勇于实践。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健康、积极、活跃”的校园氛围。同时引导青年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也为推动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第五条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学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第二章例会制度

第五条  例会是团委组织工作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第六条  例会或者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

㈠例会安排在每周四,提前十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㈡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且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

㈢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㈣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㈤各部门召开本部会议时必须有副书记成员在场。

㈥会议期间,将所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状态,保持会场秩序。

㈦会毕,主动清理自己的垃圾。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  各部设置专职文书,司职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

第八条  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秘书部。

第九条  各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秘书部存档。

第十条 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工作总结。秘书部需制定并完善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第十一条 定期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治、纪律教育及科学、文化、道德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文化、道德素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副书记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团委经费在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的监督下独立支配。

第十五条  团委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经费和收入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

第十六条  当团委举办大型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表交团委秘书部备案。活动期间由秘书部统筹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制作经费结算表,并将经费结算表、发票或收据交由团委办公室,由相关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团委日常开支经主管老师和副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人员要保存好发票,若是丢失,则由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  当团委举办大型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表,预算表以节约高效为宗旨,并努力做到少用钱、不乱花钱。由书记和副书记商量同意签字后,团委秘书部备案。活动期间由秘书部合理统筹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制作经费结算表,并将经费结算表、发票或收据交由团委办公室,由相关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团委各部出示发票或购买金额证明方可报销,不得乱报或虚报金额,必须有副书记指定部门的报销凭条。秘书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运用经费,活动实际经费不得超出预算经费。如在活动开展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活动经费,必须报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团委举办任何活动的账目应清楚明了,由副书记授权秘书部审查,并定期向全体团委成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五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团委干部的管理,提高团委干部、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考核办法

  1.  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总分为10分,按本制度规定,根据各人工作情况进行扣分或加分。

    ㈡考核对象:团委所有成员。

    ㈢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团委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考核成绩在8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团委干部干事,6分及以上的为合格,0~6分的将做为降级使用,0分将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团委部长积分量化标准。

    各个部门的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是考核部长的重要条件。

  1.  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扣分:

  1. 每个月团委副书记会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学生处、团委工作要求,向部长安排工作。

    1) 工作未完成的,扣4分。

    2) 工作完成不够认真的,扣1分。

    3) 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

    2. 认真参加团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1) 缺席一次扣2分。

    2) 迟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

    3) 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部长每次扣3分。

    3. 团委部长做出有损于团委部长形象的事视情节轻重扣2~4分。

    4. 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㈡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1. 向上级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加1~3分。

    2. 开会时积极发言,发表观点,及时做好会议记录者加1~2分。

    3. 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人完成团委的一些工作,加1~2分。

    4. 以工作人员或组织者等身份积极参加团委举办的活动,每次加1分。

    5.本部门工作出色,加1~3分。

    第二十四条 团委干事积分量化标准。

  1.  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扣分:

  1. 每个月团委部长会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学生处、团委工作要求,向干事安排工作。

    1) 工作未完成的,扣3分。

    2) 工作完成不够认真的,扣1分。

    3) 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

    2. 认真参加团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1) 缺席一次扣2分。

    2) 迟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

    3. 团委干事做出有损于团委干事形象的事视情节轻重扣2~4分。

    4. 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5. 大型活动布置会场参与情况:

    1) 无故不参加者:扣4分。

    2) 迟到且表现不好者:扣2~4分。

    3) 迟到但表现良好者:扣1分。

    ㈡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1. 向上级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加1~3分。

    2. 开会时积极发言,发表观点,及时做好会议记录者加1~2分。

    3. 积极、热情地参与工作,工作完成出色,加1~2分。

    4. 积极参加团委举办的活动,每次加1分。

    5. 为学院或学校赢得荣誉者,视情况加2~5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必须将每月的“平时评分”结果在当月例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时间和内容如有改变以副书记的安排为准。

     

    第六章奖惩评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团委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团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奖惩标准如下:

  1.  每月及每学期评出优秀干事,以“平时评分”和“总评”为依据,被评为“优秀干事”者加2分计入下月考评。

    ㈡惩罚: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留职察看、降级处理、开除。

    1.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 一次未完成布置任务者。

    2) 对待任务有不良态度者。

    2.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开除:

    1) 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

    2) 严重败坏学院、团委形象者。

    3. 期末考试有一科补考者,考察期为两周,表现良好可以继续留任原职。两科或两科以上补考者自动退离团委。

    4. 考试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团委。

    5. 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给警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 每月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部长及副部长评优由副书记成员负责。

    第三十条  优秀干事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各部门会议不得无故缺勤超过一次。

  2.  积极配合各部长副部长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3.  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副书记成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苏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副书记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团委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