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408

各党支部、系、中心:

       现《江苏师范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发布至学院网站,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工作规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要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是指学院在发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功能,以及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决定时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四)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人才培养、学科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六)人事调配、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的选聘和教育管理的重要决定。教职工评聘、考核、奖惩以及福利等方面的重要方案、办法。

(七)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八)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廉政建设。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政治功能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学院稳定、保密和统战等工作。

(三)与学院行政一起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做好保障工作。

(四)与学院行政一起抓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团结带领师生员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设文明和谐学院。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负责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六)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与行政一起,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领导学院关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学校党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负责教学管理和教风学风建设。负责招生、就业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各类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评估。建设并申报各类学科平台。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培养、引进以及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平台、奖项等。

(七)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负责学院经费的管理。负责院内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九)与党委(党总支)一起,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十)抓好学院廉洁从政(教)工作。

(十一)学校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时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其他参会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凡属于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凡属于学院行政负责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遇到特殊情况,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会议。书记和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三条 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行政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校党委、行政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会议内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签。

第五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协商。党政主要领导应加强沟通交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授委员会、二级教(工)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教授委员会、二级教(工)代会的指导,支持其履行职责,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大力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正职的指导和检查,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认真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把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年终述职、党建述职评议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党建工作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执行本规程不力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免去职务调离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专业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程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师范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工作规程(试行)》(徐师大委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