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7   浏览次数:161

各党支部、系、中心:

《江苏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其发布至学院网站,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领导班子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集体决策机构是指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集体决策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会议决策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

3.学校办学定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校园建设规划与调整;

4.学校年度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5.学校综合改革及学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6.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学校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9.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违纪处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调整、决算审计及重大贷款申请事项;

11.学校大额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与调整;

12.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及校内重要奖惩事项;

13.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等;

14.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的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审定及校内相关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审核批准;

5.校学术委员会(含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等全校性各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或审定;

6.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7.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在各党派任职人选的推荐;

8.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等重大发展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4.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大额度基建、后勤维修项目;

5.国内外重要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办学项目;

6.学校重要纪念活动;

7.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除正常工资类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校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在授权范围内相关领导小组负责的支出等项目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均含)以上的支出;

21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单台仪器设备的采购,一次性处置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议决策前,通过有关专业委员会、专题办公会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1.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2.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提交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3.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就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提交分析报告。

4.有关学术事项,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6.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迅速研究处置方案。

7.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党务、行政类别提前报送党办、校办审核,并由党办、校办报请校主要领导审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等应至少提前1天分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熟悉材料、掌握情况、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且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1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议决,不得同时表决多个事项。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干部任免采取票决制,其他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2充分讨论。先由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于会前书面表达意见。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待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遇有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5.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议题情况安排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处长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党办、校办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议执行单等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将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向原决策机构报告,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决策督办制度,党办、校办负责书面通知会议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落实单位,并做好跟踪督办,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招标结果及时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及其他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