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7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并拟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工作要求
1.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关系到每位学生能否顺利毕业,是学校工作的重点之一,希望各学院严格按照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2. 各学院要对2017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进行全面摸底和审核,特别要对降级、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对,做到毕业生信息准确无误。
3.各学院所提交的各种毕业生资格审核材料,须保证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填写规范。
4. 对在审核工作中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司法机关查究。
三、毕业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籍与学位授予办法,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凡我校在籍学生申请毕业,须符合我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准予毕业;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毕业资格,不能发放毕业证书:
①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者;
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③实习不合格者;
④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但尚未恢复学籍者。
3.对于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各学部、学院可根据其课程修读和处分情况给出“结业”或“肄业”的结论。
四、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外语成绩要求
①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文科学生标准为355分及以上,理工科学生为341分及以上,音体美学生为256分及以上,体育单招学生为230分及以上。一级运动员不作要求,非体育专业的二级运动员,如在校期间参加训练且为学校做出贡献,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按照256分标准执行。
②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成绩标准为50分及以上。
2.关于课程成绩要求
①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0及以上。
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文科补考及格门数在2门及以下、理工科补考及格门数在3门及以下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在国家或省统考中成绩及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则相应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不计在内;跨学期课程有多次补考情况者,可作减一处理后,计入补考课程门数。
3. 关于受处分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校研究解除处分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且已恢复学籍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4. 关于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
为鼓励创新,学生在某一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校期间如在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可以破格申请学位。
“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大学外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低于本专业规定的10%之内;
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8且小于2.0。未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补考课程门数规定为文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4门,理工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
“表现突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②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项(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③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④在全国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署名第一者)。
注: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5. 关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的要求
①2016届英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仅因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而未获得学位者(如其2017年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标准),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②2016届获得结业证的毕业生,已返校重修相关课程,并已换取毕业证且符合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其他具体要求
1. 军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重修课程等所有成绩必须于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
3. 附件中所有材料内容请各学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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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