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团委成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121

数学与统计学院团委成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为了加强对院团委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院团委的凝聚力,充分发挥院团委成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制定了对院团委成员的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积分制,基本分为60分。

 

第二章  分  则

(一) 加  分

1、积极参加院团委和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值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加25分。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善于创新,取得显著效果,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加25分。

3、熟悉本职位的工作职责,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很好的协助各成员完成工作。加25分。

4、代表院团委或院其他部门(班级除外)在各项比赛中获奖,省级以上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

5、学习成绩,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加8分,一等奖学金加5分,二等加3分,三等加2分。

6、为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反映情况,对改进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起到良好作用者,每人每次加2-4分。

7、所在宿舍每周检查成绩在系前20名者加1分,被评为校最佳宿舍、文明宿舍、院文明宿舍,分别加5分、2分、1分。 

(二) 减  分

1、开会、值班、活动迟到、早退减1分,无故缺席一次减3分,事假一次减1分,公假、病假(有假条)不减。

2、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一项减3分。

3、自由散漫,工作拖拉,不服从管理减25分。

4、行为举止不文明(如:吸烟,酗酒,随地吐痰,异性交往不文明等),每次减5分,经教育不更改者,予以解聘。

5、学生干部宿舍每月检查在院后20名者减1分,使用违规电器扣2分,宿舍每次检查不合格扣5分。 

6、学期德育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前25名(以50人记),扣5分。

7、考试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

(三) 奖  惩

    学期末,将按照成员累积分的高低给以表扬(分数高低将影响竞选部长及副书记),并将结果公布全系。对积分较低、同学反响不好的团委成员予以免职。

 

第三章  附  则

1、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数学与统计学院团委。

备注:

1.此考核,分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608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档。

2.考核每学期举行一次,先自测,然后有院团委书记和副书记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3.连续考核两次不合格者,经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