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科学学院分团委成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11   浏览次数:207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干部的凝聚力,提高他们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制定了对院分团委干部的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积分制,基本分为60分。
 
第二章  分  则
(一)        加  分
1、积极参加分团委和学生会的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加2—5分。
2、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加2—8分。
3、熟悉本职位的工作职责,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很好的协助各成员完成工作。加2—8分。
4、工作积极,主动,善于创新,取得显著效果。加2—8分。
5、积极对外宣传报道本院学生工作和活动,每次加2分。
6、代表系分团委或院其他部门(班级)除外)在各项比赛中获奖,省级以上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系级加2分。
7、学习成绩,获特等以上(含特等)奖学金加8分,一等奖学金加5分,二等加3分,三等加2分。
8、为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反映情况,对改进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起到良好作用者,每人每次加2-4分。
9、所在宿舍每周检查成绩在系前20名者加1分,被评为校最佳宿舍、文明宿舍、系文明宿舍,分别加4分、2分、1分。
10、未列入情况,按上述类似条款加分。
 
(二) 减  分
1、开会、活动迟到、早退减1分,无故缺席一次减3分,事假一次减1分,公假、病假(有假条)不减。
2、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一项减3分。
3、自由散漫,工作拖拉,不服从管理减5—10分。
4、行为举止不文明(如:吸烟,酗酒,随地吐痰,异性交往不文明等),每次减5分,经教育不更改者,予以解聘。
5、学生干部宿舍每月检查在系后20名者减1分,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者减5分。
6、学期德育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前20名(以50人记),扣5分。
7、考试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
8、未列入上述情况,参照上述条款减分。
 
(三)奖  惩
    学期末,将按照成员累积分的高低评出“系优秀学干”,给以奖励,并将结果公布全系。两学期均评为“系优秀学干”作为该学年度评选“校级优秀学干”的参考条件。对积分较低、同学反响不好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第三章  附  则
1、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数学科学学院分团委。
备注:
1.此考核,分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60—8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档。
2.考核每学期举行一次,先自测,然后有分团委书记和副书记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3.连续考核两次不合格者,经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