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江苏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3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教学科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师大国资〔2015〕2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条赔偿主体是指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人。赔偿主体可自主选择货币赔偿或者实物赔偿。

第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订领用(借用)与归还登记等使用管理制度,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全体教职工要强化资产安全意识,根据资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定期清查盘点个人名下固定资产,对丢失或损坏的资产及时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章赔偿责任认定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或部件丢失或损坏的,均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1.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或不听从管理人员指导劝告,擅自操作致使固定资产损坏;

2.未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作业,致使固定资产损坏;

3.未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装或改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

4.教师指导不力,致使学生因操作失误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5.野外实习、横向课题研究等过程中携带设备外出被盗、遗失或损坏;

6.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非本职工作而造成丢失或者损坏;

7.因管理人员未尽责,保管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

8.新配置固定资产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上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维保而造成经济损失;

9.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

第八条因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且当事人及时如实上报,经鉴定确认后,可免予赔偿。

1.固定资产本身因素或因使用年代过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他因自然灾害、水、电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意外损坏;

5.经公安部门鉴定,确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被盗或损坏。

第三章赔偿办法及标准

第九条丢失资产赔偿办法

1.有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赔偿金额=资产原值×3%+资产当月账面净值×加权系数。资产当月账面净值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加权系数取值范围:当事人及时上报者为0.3-0.6;丢失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者为1.0。(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1)

2.无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赔偿金额=市场重置评估价。市场重置评估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损坏资产赔偿办法

1.所损坏资产经维修可完全恢复使用功能的,赔偿金额=全额维修费用×加权系数。加权系数取值范围为0.5-1.0,具体取值由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2.所损坏资产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赔偿金额=同类资产丢失赔偿金额×加权系数。加权系数取值范围为0.5-1.0,具体取值由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选择实物赔偿,赔偿实物的配置标准(含品牌、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且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严格验收确认后,交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

第四章赔偿执行

第十二条赔偿流程:当事人发现资产丢失或损坏时,须及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报批与赔偿表》(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定赔偿金额、签署赔偿意见,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当事人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赔偿金交至计划财务处或者将实物赔付到位。

第十三条已丢失或损坏的资产(含不属责任事故而免予赔偿的),在赔偿手续办理完结后,凡需进行资产账目调整处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鉴于固定资产种类的多样性和丢失损坏情况的复杂性,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隐瞒不报、推诿责任,且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视具体情节可予以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资产的丢失、损坏赔偿,由各资产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docx
附件2.江苏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报批与赔偿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