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81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322

江苏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规范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我校各单位及师生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的所有资料性的、非正式出版的、非卖性的单本成册、连续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报刊、杂志、简报等,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内部出版物是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党的政策、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育人阵地,也是广大师生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热情参与学校建设和改革发展,交流思想、传递信息、反映建议的重要渠道和载体。

第四条内部出版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定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秉承为学校改革发展、为师生工作学习服务的宗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学校各领域的发展成就,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师生精神生活,繁荣校园文化,积极展现新时代新面貌

第五条内部出版物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内部出版物的创办和编印,要注重资源整合,提高出版物的可读性、有效性和实践性,避免出现重复。

第二章审批

第七条内部出版物的创办和印刷需履行审批程序。连续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由编印单位负责审批,填写申请表,备案留档,审批人对其内容负责。教务部门委托编印的内部课程教材由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审批。其他单本成册的内部资料、报刊、杂志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创办、编印、发放。

第八条内部资料、报刊、杂志的审批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填写《内部资料、报刊、杂志创办申请表》,内容包括创办刊物的宗旨和缘由、主办单位、指导教师、主编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经费来源、出版周期、印数、版面规格、发放范围及发放方式等;

(二)党委宣传部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

(三)审核通过后,主办单位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内部出版物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由党委宣传部和主办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内部资料、报刊、杂志主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每期出版物要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两份成品备查。

第九条内部出版物类别一般有综合类、思政类、教学类、学术类、娱乐类、新闻类、工作简讯类等。内部出版物的经费分为学校经费资助、社会资助、学校和社会共同资助等。

第十条内部出版物经审批同意创办编印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创办宗旨和内容范围。

第十一条内部出版物实行年度备案审批制,审批同意后半年内不出版的,注销申请登记。如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内部出版物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30天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停办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内部出版物,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内容范围、合并或分立等,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编印出版

第十四条内部报刊、杂志、单本连印资料等应在每期固定位置标明出版日期、期号、主管单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内部出版物为内部资料,属非卖品,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不得公开出售,不准有偿发行或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内部出版物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不得公开征订、发行,不得在学校以外的公共场所发放。

第十七条内部出版物若有特殊需要,经主办单位同意,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可限量对外进行工作交流。

第十八条内部出版物若需临时出版增刊、增期、“号外”,临时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更换负责人等,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十九条内部出版物建设新媒体平台需经主办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江苏师范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运行。

第二十条内部出版物发行量一般不得超过1500份,部门、单位用于日常工作交流、受众面较小的出版物一般不得超过500份,班级、党团支部内部出版物一般不得超过200份。

第二十一条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标点符号,不得使用新闻报道禁用语。

第四章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内部出版物管理实施“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宏观工作指导。

第二十三条党委宣传部将对各单位内部出版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评比活动,对优秀出版物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内部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所办出版物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出版物的主办单位要注意把握出版物的政治方向、思想倾向和言论导向,特别是不转载、不刊登境内外失实、片面、歪曲的报道和从互联网及“两微一端”上下载的有关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部出版物必须坚持大局维护学校声誉,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其他问题,不要随意公开发表或报道。对校外情况的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一般不做负面报道。

第二十七条内部出版物编印发放前,必须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审查,履行签字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付印出版。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校内出版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或销毁违法出版物、停刊整顿、责令停办等处理措施。追究主办单位、指导教师、主编等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内部出版物因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撤销登记或责令停办的,不得再继续进行任何活动,其后续相关事宜由主办单位妥善处理,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内部出版物。凡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出版发行的内部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参加登记备案的出版物不得编印发行。

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试行)》(苏师大委宣201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