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中共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2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

第三条全会是对学校纪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会对象为全体纪委委员。

第四条全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全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校纪委的重要工作,讨论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要点、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通过需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重要事项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通过学校纪检工作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讨论审议协助党委拟定的有关文件、工作方案等;

(六)听取、审议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对其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和监督检查;

(七)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八)讨论研究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的应由全会决定的有关问题,以及纪委书记、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全会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全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全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全会报告。

第七条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全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纪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根据议题内容,经纪委书记同意,专职纪检干部、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条全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根据需要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根据全会议题,会前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一般应提前1天将会议召开时间、主要议题通知到纪委委员等与会人员,并发放有关会议材料。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全会讨论议题时,应由议题相关人员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深入酝酿讨论。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全会决定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取得比较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应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未到会纪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表决,或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

第十五条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全会会议材料、会务等各项筹备工作,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各位委员发表意见情况、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如实、详细记录,以备查考。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全会作出的决策,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按照责任分工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协调并做好督办工作。决策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经纪委书记同意后,由全会研究决定。在未进行调整之前,会议作出的每项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全会决定的事项中,需报经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批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纪委委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条纪委委员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全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全会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会议议题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全会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会议事项和发言情况。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校纪委,具体解释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