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者:袁博发布时间:2019-11-16浏览次数:892

各学院、科研单位:

   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科金发[2019]64号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见附件1),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0年开展对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7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2)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时间

    1.科研院及时清理账目,确认项目账目实际情况,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0年1月15日-4月15日,科研院将在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中填报“2016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2020年1月15日—4月30日,科研院统一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各单位工作要求:

    1.2019年12月底前,各学院、科研单位梳理附件2中本单位项目,配合项目负责教师及时了解账目信息,确认结余资金情况。

    2.尽快完成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3.11月30日前,各学院、科研单位提交项目经费结余情况(附件3),如有结余情况,请及时通知项目负责教师提交使用计划,一并报送科研院项目管理办公室(1802室),科研院统一汇总。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我校,由我校合并申报并上缴。

  3.基金委不接受个人退款。

  4.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5.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有疑问,请与科学技术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袁 博、盖宏伟;联系电话:83500232。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9年11月16日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附件2:2016年结题项目(经费回收).xlsx

附件3:附件3.2016年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结余及使用计划.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