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375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苏师大委发〔20166号)已于2016414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职党政干部攻读博士学位

1.实行有序报考。为了提升我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鼓励现任专职党政干部攻读博士学位。各单位应有序作出安排,原则上同一个单位不出现同时报考情况。

2.完备报考手续。专职党政干部攻读博士学位,应在报考前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由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组织部和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学工队伍干部报考博士研究生,还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未履行报考手续考取的,将不予签署相关协议。

3.做好工作衔接。专职党政干部攻读博士学位,凡脱产一年以上的,须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待学成回校后另行安排工作。凡脱产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应适当兼顾本岗位工作。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兼顾的,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负责人会议需研究讨论,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出具任务分解的书面材料,连同报考手续一并报送,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4.完善相关政策。我校原有的文件《专职党政干部报考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徐师大发〔200763号)不再执行。专职党政干部攻读博士学位相关政策,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

1严格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以及参加学术研修、学术会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外,一般不予批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提供证明材料,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证件管理。

2.领导干部出国(境)研修、学术交流应严格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派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苏师大国际〔201682号)和《江苏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苏师大国际〔201694号)执行。出国(境)研修前,除了通过校内信息服务大厅递交《教职工因公出国申请》、履行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外,还应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报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和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出国(境)研修、学术交流,应遵循必要性、紧迫性原则,否则不予审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尽量缩短研修和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且尽量利用寒暑假时间。

4.领导干部出国(境)研修、学术交流期间,应兼顾本岗位工作。确实无法兼顾的,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负责人会议需研究讨论,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出具任务分解的书面材料,连同审批手续一并报送,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三、上述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